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 ›› 2022, Vol. 48 ›› Issue (6): 2-7.doi: 10.12267/j.issn.2096-5931.2022.06.001
姚欢庆1, 周巡2
YAO Huanqing1, ZHOU Xun2
摘要:
数据规制的特征植根于传统时代的特征,主要在于重视对数据获取的规制,并且在数据获取规制中主要遵循“知情同意”框架,在数据使用规制中主要采取“数据主体本位”视角。随着科技的进步与时代的发展,上述进路所依据的时代特征也在变化:数据主体不再有足够的能力和动力掌握自身数据;数据流转的目的不再明确也不主要局限于数据主体的自身利益;对“获取”的监管难度相对增加,对“使用”的监管难度相对降低。针对上述问题,“数据获取”规制不宜继续对“知情同意”框架进行再扩张;“数据使用”规制应当向“社会本位”视角倾斜;数据规制的重心应当从前端的“数据获取”向后端的“数据使用”过渡。
中图分类号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