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 ›› 2021, Vol. 47 ›› Issue (3): 55-60.doi: 10.12267/j.issn.2096-5931.2021.03.009
吕富生
LU Fusheng
摘要: 政府数据对引领大数据产业发展具有关键作用。对政府数据的价值释放而言,数据开放只是起点,关键还在于数据的再利用。面对私人“ 不会” 和“ 不当” 再利用政府数据的市场失灵问题,限制型模式忽略了市场对数据流动的需求,易发生过保护问题。开放型模式存在引导和监督不足的缺陷,我国缺乏该模式所需的制度土壤。借鉴政府信息“依申请公开”制度而设计的政府数据“ 依申请开放” 功能,在有针对性地向社会提供数据的同时,还能发挥数据开发的引导与监督作用,是符合我国数据再利用所处的初级阶段特征的可行规制路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