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 ›› 2022, Vol. 48 ›› Issue (12): 68-72.doi: 10.12267/j.issn.2096-5931.2022.12.011
韩伟
HAN Wei
摘要:
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》(简称新《反垄断法》)基于小修模式对平台经济予以回应。新《反垄断法》通过设置总则概括性条款以及明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衔接性条款,对平台经济予以直接回应。而“鼓励创新”的立法目的、轴辐协议、未达标集中交易审查,以及集中交易审查分类分级等分则条款则属于间接回应。为更好地落实新《反垄断法》,执法部门应注意优化配套规则,特别是要严谨地使用技术概念,确保反垄断制度匹配平台经济的发展水平,要借助经营者集中审查等规则在规范资本扩张的同时,正视资本的积极作用;同时,为缓解反垄断规则与数据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体系的竞合程度,应谨慎引入剥削性滥用。
中图分类号: